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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四)档案保管期限:审批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该农村低保家庭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农村低保档案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抽样移送地方综合档案馆。
  
  第二十六条 信息管理和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及经办机构应配备专用电脑设备,做好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和农村低保工作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认真填报农村低保台帐和统计报表。建立低保信息系统和规范的农村低保数据库。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季度上报农村低保情况。每年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低保实施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低保工作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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