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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农村低保金存折。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领取农村低保金。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临时救助。
  
  第五章 家庭收入核实与“民主评困”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年所有纯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依据申请人申报,按《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和入户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民主评困是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初步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和保障待遇。
  
  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及组长,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
  
  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
  
  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年度核查时80%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民主评困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民主评困”前,应按要求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查,并对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七条 民主评困应做到准备工作充分、过程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正。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农村低保专责协管人员介绍全村申请农村低保情况、申请人申报的家庭基本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初步处理意见;
  
  (二)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评议;
  
  (三)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四)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民主评困”结果;
  
  (五)参加评议的乡镇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六)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确定和农村低保金发放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基本保障金根据审批认定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按季度增发补助金。
  
  (一)“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也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单亲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四)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
  
  (五)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各类款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低保金原则上按季度发放,也可以根据需要按月发放。推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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