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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津民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民政系统开展第五届“文明窗口”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市局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局2010年工作部署,现就全市民政系统开展第五届“文明窗口”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以“讲文明,促和谐,为人民服务,树民政新风”为主题,紧紧围绕“争创一流业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奋斗目标,大力开展“文明窗口”和“文明示范窗口”群众性创建活动,加强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推进民政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确定为:(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三)优抚医院(含荣复军人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四)光荣院;(五)军供站;(六)婚姻登记机关;(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八)国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九)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十)殡仪服务机构;(十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十二)敬老院(中心)等民政系统的基层窗口单位。
  
  三、评选标准
  
  根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和相关民政法规政策,制定“文明窗口”评选标准(详见附件1),作为评选的主要依据(各行业可根据自身特点,细化标准)。
  
  四、评选方法
  
  采取自下而上,自荐与集中评选相结合,评委会评选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一)申报推荐。各窗口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按隶属关系申报;各区(县)民政局和市局各二级党委进行审核把关,按不同类别分别推荐到市局各有关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
  
  (二)组织评选。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委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选。具体方法是:
  
  1、听取申报单位情况汇报、查看有关原始记录和现场、走访民政服务对象。
  
  2、召开本单位工作人员、民政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会。
  
  3、当场发放无记名调查表(详见附件2)。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现场填写、现场回收的办法。调查对象主要是民政服务对象和申报单位的工作人员。
  
  4、填报调查统计表(详见附件3)。
  
  5、评委填写考评表(详见附件4)。
  
  (三)研究确定。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评选结果,提出评选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
  
  (四)“文明窗口”、“文明示范窗口”由市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标志牌。
  
  五、评选名额
  
  “文明窗口”单位的评选数额一般掌握在所有窗口单位总数的50%左右。“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在“文明窗口”单位中产生,一般每个窗口行业产生一个,单位较多的行业不得超过单位总数的5%。
  
  各行业评选数额的确定要考虑本行业的整体创建水平,不要片面追求数量,做到坚持条件,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六、活动步骤
  
  此次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至6月)。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行风评议活动制定创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市局组织人员到各单位检查推动。
  
  (二)申报推荐阶段(7月至8月)。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报意见,各区(县)民政局审核把关后,于7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根据申报推荐情况,于8月5日前提出组织评选方案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评选阶段(8月至10月)。8月份,各业务处(室)组织评委会到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选,产生“文明窗口”和“文明示范窗口”单位,8月底将评选结果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9月份,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组织抽查的基础上召开会议,提出评选意见,报市局党组审定;10月份,市局党组审定后,入选单位填写《天津市民政系统文明窗口单位审批表》和《天津市民政系统文明示范窗口单位审批表》,于10月底前报市局政治处。
  
  (四)总结表彰阶段。市局适时对评选为“文明窗口”和“文明示范窗口”的单位进行表彰,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七、组织领导
  
  创建“文明窗口”活动在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政治处、纪检组监察室牵头与局办公室、优抚安置处、军休处、救灾处、婚姻处、社福处、事业处、殡葬处共同组织实施。评委会由上述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指导评选工作。
  
  归口情况:优抚处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休处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婚姻登记处负责婚姻登记机关;救灾处负责敬老院(中心);社福处负责区(县)级国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事业处负责儿童、养老、残疾人等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殡葬处负责殡仪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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