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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建设项目,要求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需要对预算超收收入作出支出安排的,应当将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过程中,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下列草案或者方案的一个月前,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草案或者方案和说明送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一)决算草案; (二)预算调整方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调减方案; (四)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草案或者方案。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相关单位应当向执法检查组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命令、意见、办法、通知等,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附有备案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统一登记、建档,交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