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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计划;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执法检查报告;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 (四)对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撤销决定; (八)其他应当通报或者公布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在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也可以采取实时报道的方式,公开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督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保证监督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