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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在连续三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0年继续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主要原则:一是始终坚持站在最困难群众的立场上,解决他们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二是坚持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共财政“四个倾斜”,即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公共事业倾斜的原则。四是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实施的原则。为此,2010年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240亿元,着重围绕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65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
  
  1.进一步扩大城镇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4050”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军人在内的各类失业人员统一纳入失业登记范围,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2.购买公益性岗位,帮助困难群众就业。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4亿元,专项购买5万个城镇公共服务和基层社会管理岗位,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问题。
  
  3.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8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0万人。鼓励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和创业。
  
  4.帮助残疾人就业。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免费培训1.4万名残疾人;为残疾人购买公益性岗位5500个,其中“农家书屋”残疾人管理员岗位2000个。
  
  5.提高大学生见习补助标准。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将1.2万名大学生见习补助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70%。
  
  6.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3000名,安排财政资金3600万元。
  
  7.加强就业和技能培训。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安排2.96亿元,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新招收的36万人,创业培训6万人,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5万人,其他培训3万人。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培训3.6万人。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12万人。
  
  8.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增加安排担保基金1亿元,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2亿元,其中扶持个人创业贷款数量占贷款总数的70%以上。
  
  (二)社会保障。
  
  9.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145元。
  
  10.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增加29万人,达到586万人。
  
  11.对返城未安置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按属地原则,累计缴费或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上山下乡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15年合并计算,并与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补助政策相衔接。
  
  12.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财政安排资金3.5亿元,在11个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43万名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补助55元;对224万名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30元,其中对1.2万名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
  
  13.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职工增加50万人,达到340万人。其中农民工增加20万人,达到90万人。
  
  14.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补助范围。对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1-6级老工伤人员,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出水平安排补助,将其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三)社会救助。
  
  15.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扩大城市低保覆盖面,提高城市低保财政补差水平。将全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由212元提高到252元,城市低保对象由93万人相应增加到100万人,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25元,由每人每月平均155元提高到180元,财政增加安排4.3亿元。
  
  16.提高农村低保财政补差标准。将150万名农村低保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增加10元,由65元提高到75元,财政增加安排1.8亿元。
  
  17.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350万元,将4.55万名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260元提高到1320元;将18万名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860元提高到1920元,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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