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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29号
【颁布时间】 2009-04-02
【实施时间】 2009-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昆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二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有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行政效能考核、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
  
  县(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全市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实施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向社会公示:
  
  (一)价格调整、收费等政策措施;
  
  (二)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政策措施;
  
  (三)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五)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各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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