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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查询方式: (一)“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 (二)“中国昆明”(www.km.gov.cn)政府网站及县以上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 (三)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信函、来访。 第五条 昆明市和省级行政机关共用一个政务信息查询专线“96128”电话服务中心,中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管理,市政府信息产业办代表昆明市派人到中心参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昆明市“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2009年4月1日开通试运行,面向公众提供相关政务信息查询的转接服务。“96128”既是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统一接入号码,同时也是政务信息查询专线投诉服务的统一接入号码。 第七条 县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委托执法单位应当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本级本部门的查询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人员作为信息查询责任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第八条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大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服务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予以更新。 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网站,县(市)区政府、市属部门要在各自网站上设置查询事项专栏,公开政务事项,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确保门户网站网络连接的畅通和信息查询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并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者解答的,当场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者解答的,信息查询责任人应当认真记录,及时协调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对属于依法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昆明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职责及分工: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负责全市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负责全市“96128”电话专线的管理工作; 12345市长热线办负责处理“96128”受理的无法明确到昆明市具体部门的政务信息查询工作; 昆明信息港管委会负责在昆明信息港“中国昆明”网站设置查询事项专栏,4月底前开通专栏,并做好专栏管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宣传方案,正确宣传好“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的作用,准确把握政务信息服务功能,避免公众把“96128”作为日常事务的查询电话;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市监察局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搞形式主义、不执行或者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要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