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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在我市任务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市、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和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四)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辖区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 (六)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各级政府网站、电子政务信息屏、政务信息查询系统、行政机关办公区和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 (五)网上开展的在线访谈活动; (六)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承担重点工作的各级责任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围绕通报的重点工作,依托政府网站或者广播电视开展访谈活动,每年访谈活动不少于3次。组织访谈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准备、事先公告访谈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 市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负责通报; 市属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其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备案; 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通报情况每季度报上级监察部门、督查机构备案。 第九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全面、真实。 第十条 通报机关通报重点工作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及时收集整理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建议,采纳吸收,并认真研究解决重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通报机关应当按季度通报,通报工作应于次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进行。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点工作,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进行政机关重点工作通报的工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作为本级行政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工作通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考核机制,公布投诉电话,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应当通报而没有通报的; (二)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部门、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目督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报同级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