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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前移火灾预防关口,确保本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受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上海世博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以及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16号)要求,本市从即日起至2012年底,开展为期3年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下简称“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本市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监管、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四项责任”,不断夯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的组织建设、设施建设、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的“四个基础”,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宣传教育、社会消防管理创新的“四个水平”,使本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显著优化,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防控。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由市消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防火墙”工程有序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需重点落实的
  
  (1)社会单位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按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并规范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警示标语。
  
  (2)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消防责任人、管理人、重点行业和特种岗位人员参加消防专业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社会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疏散引导人员、演练频次和要求,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员工能及时到位处置,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2.需巩固完善的
  
  (4)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火灾隐患岗位员工自查、保安值班巡查、安保部门检查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督查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规范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等基础台帐,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5)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结合单位实际以及“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制作消防培训教材或课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火场逃生自救、引导人员疏散等基本技能培训,建立相关培训记录,提高员工懂自身岗位的火灾危害、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报火警、会扑灭初期火灾、会逃生自救的“三懂、三会”能力。
  
  3.需创新突破的
  
  (6)在保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规模和数量的基础上,各超高层建筑场所、大型商场市场和轨道区域要抓紧组建专职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视情拓展社会单位消防、治安联防和区域单位联防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市消防局要抓紧修订完善7大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统一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类台帐、记录以及标志标识样式,并由市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出台地方性标准。同时,每年底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确保2010年全市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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