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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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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推动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需重点落实的
  
  (7)编制完成《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公共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修订、出台《上海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贯彻实施《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
  
  (8)工商、质量技监、民防、文化、安全监管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依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加强对消防产品和地下空间、公共娱乐、易燃易爆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并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火灾隐患信息抄告和移交处理的渠道。
  
  2.需巩固完善的
  
  (9)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的责任落实。每年初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由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继续将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底组织考评验收并由市政府发文通报。
  
  (10)中心城区区政府要加大对老式居民楼、危棚简屋、城中村、农夹居地区消防安全设施改造的力度,继续推广应用简易水喷淋、配发逃生绳、更换老化电线、厨房灶台改造等工程;市郊区域政府要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对砖木结构、保护性建筑集中的城镇、村庄进行治理,对缺水地区、城乡结合部、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区域、场所、部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提升火灾应急防范能级。
  
  3.需创新突破的
  
  (11)卫生、文化、教育、金融、旅游、通信、电力、国资等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评内容,建立考评结果抄报制度。
  
  2010年,抓紧编制完成《上海市消防“十二五”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实施《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考评内容,进一步完善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考评结果抄报制度;2012年,提请市政府修订《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需重点落实的
  
  (12)各区县政府要整合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资源,借鉴推广闵行区消防监察大队、普陀区消防协管员队伍、长宁社区消防工作站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各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农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治安、消防联防、消防志愿者等在内的多种形式队伍,落实农村、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和宣传等工作职责。
  
  (1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建制工业(旅游)区管委会建立完善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工作职责,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督促落实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2.需巩固完善的
  
  (14)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房屋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疏散通道被占用等突出问题。
  
  (15)巩固社区消防工作“八个一”工程建设成果,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对社区公共消防器材配置情况开展集中检查。
  
  3.需创新突破的
  
  (16)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建立社区小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和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按照《上海市消防规划(2003-2020)》,鼓励灭火力量存在盲区的乡镇政府发展专职消防队,作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有力补充。
  
  2010年,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立建制工业(旅游)区管委会要完成消防安全领导组织调整,农村、社区要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部署开展社区消防建设“回头看”活动,并结合实际,推进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工作;2011年,农村、社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力争完成80%的人员培训任务和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工作;2012年,力争完成全部的人员培训任务和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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