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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通过“防火墙”工程例会、联合检查等形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市消防局要加强消防业务的指导,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不落实、进度不平衡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法监督中如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信息通报消防部门,确保监管到位。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视频、社区板报等宣传媒体、载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传构建“防火墙”工程中出现的工作典型,对各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同时,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广大市民加强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加强考核验收。“防火墙”工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其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由社会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属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对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市政府结合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并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两级公安机关逐级考核。每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政府要将当年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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