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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统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费用的计提标准,可由主体企业根据其地质、煤种等条件,参照主体企业其他同类矿井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大财政资金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 主体企业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资产实施全额购并或持股比例达51%以上的,按照兼并重组剩余可开采资源储量和矿井个数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对剩余资源可开采储量300万吨以上的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剩余资源可开采储量180万吨(含180万吨)至300万吨的,每万吨财政补助4000元;100万吨(含100万吨)至180万吨的,每万吨财政补助5000元;100万吨以下的,每万吨财政补助8000元。同时,对兼并重组一处矿井再补助100万元。 五、认真落实财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印花税、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市、县级政府对被兼并重组的本区域煤炭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自兼并重组起二年内超基数部分全部列支,用于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出资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采用资产划转方式的,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六、鼓励小煤炭企业退出煤炭开采领域 对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在2010年年底前申请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的(因非法违法被关闭的除外),经核准后,当地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根据核准的剩余资源储量,按原价款的1.5-2倍退还采矿权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如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主体企业支付。 七、以奖代补支持地方小煤矿关闭工作 积极筹措和争取国家资金,对关闭小煤矿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因非法违法被关闭的除外),补助标准为关闭一处矿井补助100万元。 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产评估政策 一、资产评估的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应当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并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由被兼并重组企业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范围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或非国有与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的要求,资产评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层级、单一国有主体成分煤炭企业之间;采用资产划转方式,不同国有资产管理级次、非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与非国有煤炭企业、非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需要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拟与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的煤矿,其资产评估项目要报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同级政府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 采用资源、资产作价入股方式的,兼并主体投入的资产若涉及非货币资产,也应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地质矿产资源性质资产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方法的选用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涉及企业价值的评估,应当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因此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运用成本法、收益法等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对被兼并重组企业进行评估。 四、资产评估的核准与备案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02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2〕55号)要求,本次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应实行核准或备案制。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前要认真履行专家审核制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l2号)的要求,各兼并重组主体为国有企业的,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