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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三)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省地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面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重组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重组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重组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二)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三)煤炭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煤炭企业科研开发和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设备改造
  
  (一)煤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煤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保持重组企业税收政策稳定
  
  (一)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凡重组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享受。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煤炭企业通过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但如被兼并重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由重组后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抓好重组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省工商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商登记政策
  
  一、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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