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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可以进行以下登记
  
  (一)企业名称核准:兼并重组后申请新设企业名称的,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登记机关直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由原登记机关逐级上报,按区域审核。
  
  (二)新设登记。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办理。
  
  (四)注销登记。兼并重组后原企业需依法注销的,由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五)有限公司间的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间的兼并重组;非公司制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豫工商企办文〔2009〕第6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兼并重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三、搭建服务平台,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一)各级工商机关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法定登记机关。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把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搭建高效、优质、便捷、畅通的服务平台。
  
  (二)开辟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企业登记窗口开辟“服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三)积极主动介入。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把握重组工作进程,提早介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论证,把工作做在前面,掌握工作主动权。
  
  (四)强化业务指导。进一步建立完善上下互通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基层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关政策的落实。
  
  省国税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
  
  一、关于产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有关所得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重组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权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对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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