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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无锡加快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与现代服务城、宜居城”和创新型领军城市及低碳城市的总体目标,突出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实施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江苏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为主线,以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严格控制总量、实施兼并重组、调整优化布局、加速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为重点,在整合中调整优化,在整治中转型提升,增强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提高钢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2年,粗钢总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钢材总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完成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目标;按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控制粗钢和钢材产量;对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企业,限期退出钢铁产业。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调控产业规模
  
  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控产业规模,严格控制产能增加,禁止以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为由盲目扩大钢铁产能。到2012年,粗钢总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钢材总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各市(县)、区钢铁产业总产量不得高于2009年水平,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退出钢铁产业的企业规模和企业数。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已被列入淘汰类和接近淘汰标准的设备,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力度组织淘汰。在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在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3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按期淘汰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淘汰的设备。
  
  (三)优化调整产业布局
  
  根据工业向园区集中和我市工业布局调整的要求,加快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工作步伐,加快江阴沿江新材料产业基地和惠山特种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我市钢铁产业企业向基地集中和向沿海转移生产能力。
  
  (四)扶持壮大骨干企业
  
  以优势企业和优质产品为龙头,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促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力争到2012年,形成一定数量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靠大、靠强,实施产能整合,开发特色产品,支持部分中小企业转换主营业务,有序退出钢铁产业。
  
  四、实施措施
  
  (一)强化经济和法律措施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水价、(天然)气、(水蒸)汽价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资源的成本;出台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办法,清理对钢铁生产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关停在环保、安全、能耗和产品质量上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未完成关停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钢铁产业项目的投资,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钢铁产业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核准和审批。
  
  严格控制钢铁总量,不再审批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投资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整合整治期间,按照钢铁产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钢铁产业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钢铁产业投资项目,由各地预审,并征求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意见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方能核准(备案)。
  
  (二)强化生产许可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严把市场准入关。凡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各市(县)、区政府可要求当地供电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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