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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企业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关停的。 附件2: 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计划报市整合整治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分别负责 4 支持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收购、重组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国资委 5 完善差别水、电、气(汽)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水、电、气(汽)价的力度 市物价局、发改委 市经信委、物价局、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供电局 6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8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 9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局 11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市发改委、经信委 12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质监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3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14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和奖励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15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保局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16 做好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和贯彻工作 市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分别负责 17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18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市国土局 19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整合整治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 向社会公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市经信委 21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市经信委 相关部门 22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工商局、质监局、银监会、安监局 23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监察局 24 根据整合整治需要,提供相关数据 市统计局 25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保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安监局、银监会、供电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