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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督促整改,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整改和淘汰要求,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整改和淘汰时间表,把握整改和淘汰工作的进展情况,原则上在2010年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整改和淘汰计划。其中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在2011年底淘汰。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整改、淘汰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检查。 (三)关停并转,兼并重组 对限期整改和淘汰不达标的企业,各地要采用综合措施,要求其限期实施关停并转,退出钢铁产业;同时要大力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小企业靠大靠强,力争在2012年底前,钢铁产业兼并重组工作能有所突破。2011年和2012年要对2010年整改或淘汰的企业做好“回访”工作,继续巩固整合整治成果。 市钢铁产业规模大、关联度高、涉及面广,整合整治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市(县)、区和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整合整治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各个阶段和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做到计划周密、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整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标准和条件 2.钢铁产业整合整治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附件1: 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 的标准和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县)、区组织实施整改或淘汰: (一)企业不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未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限期整改; (二)企业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限期整改; (三)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两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限期整改; (五)没有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不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六)两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整改; (七)吨钢污水排放量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8千克的,限期整改; (八)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限期整改; (九)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的,限期整改; (十)企业未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十一)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十二)吨钢综合能耗超过0.65吨、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超过5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95%,电炉流程企业超过3吨的,限期整改; (十三)冶金渣利用率低于100%的,废钢利用率低于30%的,限期整改; (十四)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十五)烧结机不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不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单座高炉不配套煤气柜,转炉不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的,限期整改; (十六)企业未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的,限期淘汰; (十七)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限期整改; (十八)两年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十九)拖欠国家税收或职工工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限期整改;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二十一)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企业未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人员等),限期整改; (二十二)仍在使用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整改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限期整改或淘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铁企业,由各市(县)、区依法实施关停或退出钢铁行业: (一)粗钢生产企业其粗钢或特钢产量未达到国家准入要求的; (二)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目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