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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加强新形势下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于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企业是指,根据资产、收入和纳税规模以及特定行业等条件确定的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大企业。
  
  第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目标是:针对大企业的经营特点为其提供务实、便捷、灵活的纳税服务,实施相对集中、科学高效、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管理,指导和帮助大企业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第五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一)集中统一规范。在国地税分管范围不变、分税种管理为主不变、日常事务属地管理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实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一个“窗口”对外和管理内容、方法的规范统一。各区(分)局原则上应对大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由征管力量较强的税源管理科室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深化信息管税。以我局已经具有的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数据和功能,强化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利用,深化数据应用。分步骤建立“大企业税收信息平台”,争取以较小的投入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三)前移管理重心。将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借鉴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有效发现、评估和控制企业涉税风险,从注重事后检查处罚,转变为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发现,做到最大限度地防止问题发生、最快速度地发现问题、最大程度以非对抗手段解决问题。
  
  (四)以服务促管理。根据大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方法,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以此实现税收执法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构建税企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征纳关系。
  
  (五)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在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理念、制度、手段、方法和内容上大胆创新,探索适合我局征管特点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
  
  第二章 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
  
  第六条 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包括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各区分局确定的大企业。
  
  各区(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市局定点联系企业均应首先纳入其管理范围,并可根据辖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单位的征管水平确定本级大企业管理范围。
  
  在确定大企业税收管理范围时,可以参考下列条件:
  
  (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或纳税规模在本地区处于前列的企业;
  
  (二)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金融、电信、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等基础设施的企业。
  
  (三)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主要是指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等跨地域生产经营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大企业集团;
  
  (四)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五)世界100强的跨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子公司。
  
  第七条 各区(分)局确定的本级大企业的具体标准和名单应报市局备案,发生变化的也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标准和名单报市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制定我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度、工作重点与技术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大企业的税源监控,通过总局的大企业税收信息系统开展大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与利用。
  
  (四)组织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测评、纳税评估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协助基层建立大企业纳税服务平台,通过更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满足大企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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