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组织实施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七)指导大企业和区(分)局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推动大企业主动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八)组织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组织大企业内部税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大企业的主动税收遵从度。 (九)对基层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第九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源管理科必须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一岗一人,也可一岗多人。 第十条 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大企业实施户籍管理、税源监控、日常文书审批和催报催缴工作。 (二)对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 (三)承担对大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局实施对大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五)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对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纳税服务 第十一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结合税收新政策和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大企业的税政宣传辅导工作,并通过宣传和辅导,帮助大企业纳税人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各区(分)局每季度分析和整理大企业关注的税政热点和难点问题,上报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市局定期整理相关问题编辑“大企业税收快讯”,以邮件或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大企业。 第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大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不同的大企业提供合理的个性化服务,可采取绿色通道、大户办税室、预约办税、电子沟通渠道(Email、专栏博客等)等方式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对每户大企业均要指定税收联络员,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该户大企业的税收诉求。 第十三条 各区(分)局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大企业,并在日常采取个别约谈、税企见面会等多种形式增加与大企业的沟通交流,结合日常征管情况,掌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提前分析和提示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必要时,可向大企业发出税收管理建议书。 第十四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对于大企业向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涉税诉求,应该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问题,协助推动相关诉求解决办法的落实,并将解决情况反馈给大企业纳税人。 第十五条 市局各业务处室设立大企业涉税问题联络员,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协调、跟踪大企业的税收诉求的处理。必要时,由市局主管局长召集“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区(分)局在条件允许和操作可能以及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试行跨科室、跨基层分局的集中管理模式,减少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量,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 市局和各区(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走出去”的大企业提供国内法、投资东道国法律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税收宣传与辅导,建立“投资东道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政策信息库,协助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在投资经营地所在国的税务问题。 第五章 税源监控 第十八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总局的要求建立本级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大企业税源信息;定期测算监控大企业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定期对大企业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全面采集大企业跨地区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信息,同时拓宽采集渠道,逐步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审计、银行和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平台,提高信息共享度。 第十九条 各区(分)局应定期到企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税源潜力和征管薄弱环节。 第二十条 各区(分)局以大企业税源监控信息库依托,采集、审核和上报大企业的税源基础数据。税源基础信息应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和企业税金缴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区(分)局要对监控的大企业生产经营、征免税销售比例、进销项构成、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以及税款的实现和入库情况按季进行分析,追踪未缴税金的管理情况。分析大企业收入总体情况,并预测近期大企业税收收入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