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发[2010]85号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各区(分)局要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大企业户进行筛选,查寻税负异常企业并有针对性地及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和各区(分)局要按季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企业生产经营与纳税情况,税收变动情况与原因分析,重大生产经营变动与潜在的税收风险,大企业主要税收诉求与解决意见,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小结与建议等。
  
  第六章 税收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总局的税收风险管理指引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逐步引导大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参与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式体现服务,同时提前介入企业纳税管理环节,实现税务管理环节的前移,主动防范和应对税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分为五个步骤实现,包括了解企业及其环境、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应对策略、实施针对性管理、反馈和改进。
  
  (一)了解企业及其环境。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中的调查问卷模块,为风险评估收集信息,包括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企业所有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投资和筹资活动性质、财务业绩等信息,以及各个税种的关键风险点和潜在涉税问题等等。
  
  (二)评估风险。利用风险评估系统中的征管数据采集模块和风险评估模块对风险问卷模块采集的企业风险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综合加工分析,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等级。
  
  (三)制定个性化应对策略.针对不同等级风险实施不同的、具有个性的风险管理应对策略。
  
  1.对主观遵从愿意强烈、客观环境有利、企业内部控制系统有效、遵从能力强的低税务风险企业,应积极采取一对一服务的形式,以服务为主,对企业的纳税诉求做出快速反应,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办税便利和信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纳税遵从,提高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2.对主观有纳税遵从愿望,但客观受限的中等风险企业,以协助遵从为主,重点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系统,辅导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和企业自查改进。
  
  3.对主观不愿自行纳税遵从的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管理,如启动专项检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同时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税务合规内部控制系统。
  
  (四)实施针对性管理。各区(分)局根据税收风险评估发现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与内部控制上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和潜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与服务措施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遵从度。
  
  (五)反馈和改进。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建立和完善个性管理模型和数据库系统,反馈给税务系统内部,并不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更好地体现纳税服务,使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十六条 税收风险评估工作由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统一布置开展。在税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选取适量条件成熟的大企业,由市局和主管区(分)局帮助其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必要时,组织成立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小组,研究开展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对有必要移送稽查环节的大企业纳税人,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稽查局办理移送手续,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第七章 工作协作与信息沟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间要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各区(分)局要指定大企业税收管理联络员负责工作协作与信息沟通工作,共同做好跨区域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跨省市的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按照总局的相关工作流程办理。市局负责跨区局之间大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各区局负责本辖区内跨科室之间大企业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协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配合,建立协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联合工作小组制度。对双方共同选定的大企业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尽量一起开展工作。
  
  (三)信息交换制度。对只有一方确定为定点联系企业的,也要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另一方,以引起重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