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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各区(分)局对于需要了解和掌握大企业跨部门、跨省市或境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可向市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局按照有关信息交换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中的有关涉税信息只能用于税收管理和法律诉讼,不能挪做他用。 第八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求配备业务技术好、分析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为此,在市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确保满足对相关人员的高素质要求。同时市局要大力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促进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局将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纳入对各区(分)局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信息上报及时性与准确性、纳税评估的效果、税收成本变动、纳税遵从度变动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市局将对相关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负责解释。各区(分)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