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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10年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7-01
【法规编号】 481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甘肃省消防条例

[接上页]

  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居民住宅发生火灾,相邻居民应当协助扑救。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火警通信线路畅通。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执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空难、爆炸、恐怖袭击事件;
  
  (三)矿山、水上、环境污染、核与辐射等灾害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建筑坍塌、安全生产事故、森林火灾、群众遇险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 消防车(艇)赶赴火场途中,交通指挥人员应当保证其迅速通行,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消防车可以使用封闭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场;在紧急情况下,消防救援人员可以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专、兼职消防队消防车在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免交过路费、过桥费、过隧道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古建筑、纪念建筑、博物馆、图书馆、文物收藏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
  
  (二)利用民用、地下建筑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或者利用地下建筑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或者使用的保温养护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或者投入使用后,不按规定进行消防技术检测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建、扩建、内部装修以及变更用途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执业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二)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三)不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管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一)不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特殊工种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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