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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设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指定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对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其使用、营业的; (六)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九)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