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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社会单位要对照新《消防法》相关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并保证单位消防队各项设施完备;抓好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单位保安员火场应急能力;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完善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警,单位员工能迅速运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落实消控室管理制度,消控室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火灾处置程序,具备完成火灾应急疏散预案任务的能力。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单位要组织员工进行火场疏散逃生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员工能熟练掌握火场逃生自救技能和逃生路线;单位内的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安全出口指示牌和应急照明灯等火场应急设施应完好无损;单位应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社会单位应当制订内容全面的年度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计划;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一旦发现破损或缺失,要及时予以更换。 (二)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治理和政府工作计划,将火灾防控、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社区消防建设以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订并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每年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防火委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全市消防安全形势,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系统、各部门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通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具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或移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3.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推动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时组织修订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各级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与问责力度,表彰和奖励先进,严查失职、渎职人员;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各地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全市新农村消防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村镇社区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出台阶段性村镇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健全完善各级消防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促进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