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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暗示、怂恿、教唆他人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禁止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出资或与他人相互勾结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的行为。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查处和监管,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和原州区政府两级监督、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一书一合同”土地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非法占地、滥用土地、非法交易等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工作。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两证”规划建设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时,要做好对出现的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做好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违法建设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的建设活动实施巡查,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活动的监管职责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制止、取证、拆除、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责任片区的划分、片区责任人的确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同时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第二十条 原州区政府依法对本辖区集体土地内的违法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制止和拆除违法建筑。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修建住宅的,应当先经原州区有关镇政府初审,再经原州区政府审核后报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原州区政府所辖区域内的职责范围划分,按照有关镇与镇的行政区划确定责任片区,落实责任人员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原州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监管的日监察报告制度。责任人对违法建设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违法建设监管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督促整改和追究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违法建筑处置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置: (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拆除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拆除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未办理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违法建筑认定或拆除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奖励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公民个人举报违法建设活动,对举报违法建设情况属实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一次给予100元奖励。 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市、原州区的监察、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并向举报和投诉人反馈有关情况。 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按照职责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负责。各有关部门、单位将核实后的数据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备案,作为奖励兑现依据。 第二十八条 将查处、纠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结合目标考核一并予以评比,对先进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市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查处违法建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