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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随意改变建设项目审批内容的,其审批无效,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因无效审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审批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原州区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进行劝阻又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负有行政管理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查处、纠正和制止或者未向有关部门移交,造成下列违法建设后果且不能限期拆除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对负有责任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个案研究,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查处、纠正和制止,或者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告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而未报告或告知,造成违法建设的,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州区人民政府,在巡察发现或者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立案、取证和查处结案或者查处不力、不能结案,造成下列违法建设后果且不能限期拆除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第一责任人通报批评; (三)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一个月内出现违法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个案研究,从重处理。 原州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招聘人员,因不坚持原则,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失职,造成下列违法建设后果且不能限期拆除的,在一个月内发生一次、或违法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片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在一个月内发生二次、或违法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诫勉,扣发二个月工资;在一个月内发生三次、或违法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待岗五个月,扣发三个月工资;违法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违反规定为未结案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办理有关证照的,责令收回有关证照,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一个月内出现1例或者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一个月内出现2例或者面积在50--100平方米以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一个月内出现3例或者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以内的,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一个月内出现3例以上或者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个案研究,从重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暗示、怂恿、教唆他人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出资、参与或与他人相互勾结从事违法建设活动,视其情节或结果,可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