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暗示、怂恿、教唆他人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可给予训诫或严重警告;出资、参与或与他人相互勾结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视其情节或结果,给予扣发工资、停薪留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查处、纠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提供协作配合而不协助配合,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违法审批造成行政赔偿的,由赔偿机关依法向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查处、纠正、制止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需要对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