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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按标准足额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 (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五)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依法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八)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等事项,及时核实情况,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 (九)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城乡规划部门对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 (三)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拨付消防事业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 (四)城乡建设、市政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工作; (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