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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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