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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接上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并进行年度考核;对具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应当将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监督考核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火灾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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