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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教育、科技、司法、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内容; (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宣传; (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并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三)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应当作抽查、检查记录; (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 (二)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