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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关于推进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融合的实施方案、关于落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解决农垦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农垦企业经营体制改革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实施方案等4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垦企业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自我管理、封闭运行的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垦企业的发展要求。推进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融合,势在必行。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融合,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形成优势互补的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促进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一体化发展。推进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融合,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这四个方面开展工作,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等方式,努力实现垦区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繁荣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科学发展的原则。牢固树立农垦企业发展离不开当地政府支持,农垦企业繁荣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观念。
  
  2.坚持互惠互利、互促共进的原则。坚持推动生产要素双向流动和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3.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调动地方与农垦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4.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重点围绕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全面推进农垦企业与地方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融合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将农垦企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省直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农垦企业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土地整理、饮水安全、通村道路、水利设施、电网改造、节水灌溉、农村沼气、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站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2.在全省“十二五”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中,省直各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项目纳入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小城镇建设、商贸流通等项目,切实加大对农垦企业的支持力度。
  
  3.县级以上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农垦企业生活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农垦企业和城乡建设发展用地,并为农垦企业生产生活留出空间。
  
  (二)探索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发展的产业融合模式。
  
  1.充分发挥农垦企业的优势,进一步增强带动引领作用。在加快农垦企业自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的同时,把农垦企业先进科学技术、生产模式和管理方式向周边农村辐射扩散,提高相关区域农业的整体生产水平和产出效益,破解地方农业零散经营、抗风险能力不强难题。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发挥农垦企业与地方经济的资源优势,通过整合品牌、资产重组、相互参股等方式,共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地方政府应充分支持农垦发挥酿造原料、制种等特色产业优势,逐步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
  
  3.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进一步完善“农垦建龙头,农村建基地”的产业融合模式,形成要素投入集约化、产业布局区域化、生产过程标准化、服务经营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促进农垦企业与周边农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4.省农垦集团要发挥土地资源集中连片的规模优势,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对于零星分散非优势作物集中区的土地,尤其是承包给外来农民耕种的,可交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
  
  (三)加大垦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1.省直各部门要加大对垦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小型水利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节水、防汛抗旱等为重点,不断提高垦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充分利用农垦企业拥有的滴灌技术和设备制造能力,在垦区和农区大力推广高效节水技术,与所在市县共同建设灌区节水示范区,推动高效节水农业发展。
  
  3.农垦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纳入当地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解决。农垦企业要积极与所在地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联系,配合做好相关建设规划和计划申报工作。
  
  (四)加快推进农场城镇化建设。
  
  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按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路,推进农场场部所在地与邻近中心镇的统筹规划建设。凡是建制镇与农场场部所在地处于同一区域内的,要打破界限,将农场场部所在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场供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城镇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紧密结合邻近县城和重点镇城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纳入地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地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申报和安排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时,对具备一定规模、资源和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的农场场部所在地作为区域中心镇建设,形成农垦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建共享的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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