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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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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奖补项目库的建设:各地要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为抓手,逐步建立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库,循序渐进,动态管理,滚动扶持。旗县(区)综改办根据受益面、资金筹集、建设周期等因素,将各苏木镇上报的项目纳入奖补项目规划,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表》,录入《内蒙古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市两级综改办备案,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纳入奖补范围。
  
  ⒋奖补项目的审批:原则上投资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旗县(区)或苏木镇政府审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由市综改办审批。
  
  ⒌奖补项目的验收:项目完工后,由议事主体向苏木镇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苏木镇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和验收申请上报旗县(区)综改办,旗县(区)综改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报告表》,对项目进行验收。
  
  ⒍奖补项目的监察:自治区、市两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上设立的项目监察体系,对各地上报项目的合规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该系统考评各地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展情况。
  
  五、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管
  
  ㈠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边建设边奖补、建补同行”的原则,与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结果挂钩,实行网上动态管理。
  
  ⒈实行资金预拨和清算制。为支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可预先拨付一部分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⒉实行报账制。在农牧民筹资、嘎查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议事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苏木乡镇提出申请报账。苏木镇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金额大小,向旗县(区)申请报账。旗县(区)财政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缴款凭证存根联和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等,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商或议事主体。
  
  ⒊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各地视项目情况,可暂扣留单个项目投资额5?10%保证金,待项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所扣保证金。
  
  ㈡奖补资金的管理:旗县(区)财政局要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专款专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同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所需大宗物资和劳务,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公开招投标,实行统一采购。苏木镇财政和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乡财县管、村财民理”原则,也要设立相应专户,对财政奖补和村民筹集的资金按行政村单独核算。
  
  ㈢奖补资金的监督:旗县(区)综改办和苏木镇政府要指导嘎查村村委会,将一事一议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等,向议事主体公示,接受议事主体监督。市县两级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对违规操作、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地区下一年度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
  
  ㈠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引导农牧民按程序开展筹资筹劳活动,防止不顾农牧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加重农牧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议事项目,可一次议事筹集两年的资金和劳务,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综改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农牧民一事一议筹资确有困难的,应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抵资;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允许以资代劳。
  
  根据自治区《工作方案》明确的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2008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的要求,全市农牧民年人均筹资上限控制标准调整为66元;筹劳上限控制标准为,每个农村牧区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工日;以劳折资或以资代劳标准,全市统一按自治区规定的每个工日20元折算。以上限额已经自治区审批,一定三年不变。
  
  ㈡建立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各地要遵循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正确引导农牧民通过民主方式议事定事,出资出劳。通过议事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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