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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维护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受让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遏制拖欠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闲置、随意拖延开工竣工和商品房上市供应时间,增强出让合同履约效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政策性成本的收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原按起始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规划环外环以内)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签订出让合同时,上述保证金即变为定金,其数额由原按成交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违约后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合同约定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三、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细化和明确监管过程和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开工、基础部位、竣工三个阶段的监管,并要求受让人在基础部位完工后必须办理销售许可,以有效避免捂盘惜售行为的发生。 四、我市单宗经营性用地出让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对面积较大的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分宗进行出让,实行一地、一证、一合同。 五、新版合同自2010年1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施行,市局将监督执行情况。如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可增加补充条款,但拟增加的内容要在报市局出让方案备案审查时予以说明。 附件: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2010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合同编号: 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类-2010版)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账号: ; 受让人: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户名: ; 账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1,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树木、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等,受让人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也由受让人自行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管理部门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