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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化解社会矛盾、扩大就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8〕21号)精神,把我市建设成塞外最宜居最宜发展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社区服务为载体,以示范创建为手段,积极加强组织建设,努力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供服务,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3.坚持多渠道投入。以市、县财政支持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投入,社区组织通过有偿服务增加收入,同时广泛吸收社会资金,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筹资机制。
  
  (三)主要任务。
  
  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社区公用用房“六室一站一厅”的目标,即: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居民文化活动室、社区图书阅览室、社区居民议事会议室、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大厅,2010年要经过市、县区共同努力,使我市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完善社区功能,推进居民自治,提升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努力把全市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为构建和谐朔州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一)明确社区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制定社区建设计划和社区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共驻共建,筹措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和维护社区居委会的集体资产;
  
  3.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组织评选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楼院等;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4.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绿化美化、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5.与业主委员会、辖区单位等加强沟通和联系。组织、协调社区成员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区困难户等特殊群体提供义务服务,抓好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社区工作,实现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7.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8.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9.加强社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0.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政务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11.依法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与扶持;
  
  12.依法自主决定社区事务;
  
  13.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评议。
  
  (二)理顺和规范社区主要工作关系。
  
  1.要理顺和规范县(区)直属部门与街道社区的关系。县(区)直属各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清理附加给社区的不合理任务,努力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负担;另一方面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社会性服务工作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把相关权力和工作经费下移到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协调、服务保障、治安综合治理、医疗保健、环境卫生、文体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功能,真正实现工作重心到社区、服务承诺到社区、人员配置到社区、工作经费到社区。社区居委会要主动接受县(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积极依法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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