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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凡属单位型社区(社区90%的居民均为本单位职工和家属),由所在单位按照社区建设的基本要求设置机构,配备人员,落实办公用房、公益服务设施用房和经费投入。
  
  (二)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保证。
  
  结合实际,采取“选、派、聘、兼”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社区党务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各县(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加快选配大学生和“40、50”下岗人员充实社区工作队伍。教育引导社区居民发挥自身特长,把从事志愿服务作为居民义务和良好道德风尚来提倡,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学生、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要逐步完善社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集驻区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商社区建设大事,实现资源共享、共驻共建。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争先创优”活动,努力把社区党建工作融合到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中,不断增强社区党组织在居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实现“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社区党建工作目标。
  
  (三)完善社区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管理。
  
  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区楼栋长、楼院长、院长、片长、单元长、居民组长、社区志愿者等自治体系,完善并落实社区民意听证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三会”制度,切实保障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利。健全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协商议事、公开办事、居民走访、居民公约制度等,为强化居民自治组织的各项功能提供制度保证。实施居务公开,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决策及对弱势群体救助等事宜,应及时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张榜公布,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大力推进民主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由社区党组织牵头,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民间组织、中介组织、社区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管理协调机构,协调社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高度重视解决新建、改扩建住宅小区居民自治组织不健全的问题。
  
  (四)拓展社区服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加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街道(镇)级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级服务中心面积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在社区服务中心推行设立部门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方便社区群众。要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不断扩展社区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重点发展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做好低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服务工作;发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发展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发展面向广大居民的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做到“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需我助、民求我应”,体现人本主义的关怀。要积极引导驻区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服务设施,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探索社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社区功能,在社区普遍推行日间照料、便民服务电话等,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开展创业帮扶,帮助困难群众摆脱贫困。要大力兴建老年福利设施,加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社区老年福利服务网络。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开办初期,市区县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对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各县(区)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企业,各级财税部门要贯彻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扶持社区服务业。要发展和培育各种社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丰富社区居民生活,增强社区的凝聚力。要进一步创新信息服务手段,搭建我市社区服务信息化网络平台,市财政每年预算社区服务信息化建设经费20万元,由市民政局统筹使用,用于市社区服务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维护,以及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网络费用。各县(区)要加大社区服务信息化经费投入力度,力争到2011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县(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三级信息化网络,为居民提供准确、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提升我市社区服务的档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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