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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2.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与驻区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驻区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是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服从和服务于和谐社区建设,积极主动地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共驻共建活动,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努力形成推动和谐社区建设的合力。社区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前者是以做人的工作为主,是居民利益的法定代表,后者是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不能用物业公司代替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有权监督物业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社区居民。
  
  3.要理顺和规范社区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是自治组织,社区议事委员会是监督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决策机构。要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各种组织,构建起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社区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工作制度,既确保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又支持和保障其他组织依法依章履行好职责,保证广大居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凡属单位型社区(社区90%的居民均为本单位职工和家属),与其它社会型社区均属所在地县(区)党委政府领导和指导。
  
  三、当前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基础建设,做到机构人员、工作场所、经费投入“三落实”。
  
  1.要落实机构人员。编制部门要本着有利于社区自治、有利于发挥社区功能、有利于开发社区资源的原则,以自然地域界线、社区构成要素、资源配置情况的发展趋势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设置社区工作机构。县(区)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齐配强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职数由各县(区)根据社区管辖范围、户数、人数、工作量等因素核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参照事业单位职工的标准执行;“40、50”人员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2.要落实工作场所。通过采取资源整合、就地扩建、调剂使用、开发商提供、购买、置换等办法,加强以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规划建设一批社区办公场所、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等彻底解决部分社区无办公用房、无活动场所或设施不达标的问题,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基础设施水平。要把新建住宅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住宅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与住宅区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今后凡成规模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或成片改造旧城区,规划部门应按照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模和社区建设的要求,做好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规划与布点,原则上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按照120平方米、活动(服务)用房按照300平方米标准进行规划设置配套。凡新开发的4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商必须配套建设至少12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建成后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产权归社区居委会所有,开发商要主动交付产权证明;凡新开发的小区,开发商必须规划建设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活动)中心,由县(区)政府按照建筑安装造价分期回购(最长不超过3年),满足社区服务功能;已经开发但未和开发商商定社区用房义务的社区,要采取购买或征得社区全体业主同意建设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予以审批建设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平房小区可以探索采用加速开发或购买有产权的旧平房的办法解决社区办公用房问题。对4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开发的住宅区,开发商按照千分之三面积标准折算后缴纳社区配套用房经费,缴纳标准按照所在地区房屋平均销售市场价格执行。所缴纳经费由各县(区)政府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和购买社区配套用房,由市有关部门监督使用。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开发小区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中心用房按比例规划并保证按规划性质使用。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服务设施用房的监管,凡不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责令开发单位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市房产部门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书。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公益服务设施用房不落实或流失的,将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3.要落实经费投入。各县(区)要加大社区建设资金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市政府按县(区)基础设施建设总投入的10%-20%给予奖励资助。社区干部培训经费市财政按每个社区工作人员每年300元预算,由市民政局组织培训。社区工作经费按照每个社区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朔城区作为市政府所在地,在建设“两宜”城市和创建省级和谐文明城市中承担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社区办公用房、人员工资、工作经费按市、区政府5:5比例解决,具体由市财政、民政等部门验收和测算。尽快改善我市社区办公用房紧缺和人员、工作经费不足的现状,切实保障社区工作正常运行和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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