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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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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开展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6、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7、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继续落实我市“金保工程”五险合一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在此框架内强化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运行信息网络管理。(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8、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
  
  19、继续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改进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建立和完善“复合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将符合定点条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签订服务协议时,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实现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21、在新农合统筹地区选择若干种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在1个新农合统筹地区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22、探索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管理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新农合(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23、6月底前,巩固完善全市2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药监局)
  
  24、在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甲类药品目录,实施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乙类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保局)
  
  25、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5%。(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6、12月底前,完成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落实基本药物招品规、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药监局)
  
  27、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8、推进药品分级管理,新增16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100%达到分级管理的标准。所有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29、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2010年底前基本兑现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
  
  30、落实全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包含配送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31、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中标配送企业、试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辖区内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批发企业销售的以及试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标基本药物品种的抽验覆盖率达100%。全面开展基本药物处方和工艺核查,建立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品种数据库,建立基本药物配送单位档案和日常监管档案。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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