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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6-28
【实施时间】 2010-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南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接上页]

  32、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将药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源头可追、过程可控药品监管新模式,对批发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购、销、存实施电子监管达100%。(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3、建立反应迅速、部门联动、处置有力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设区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预警和分析处理的整体能力。(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4、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35、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商贸委)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36、大力争取国债项目,支持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7、完成4 所县级医院、8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启动1所县级医院、4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10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38、贯彻落实《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编制的申报、核定、下达和城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
  
  39、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今年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转岗培训全科医生195名,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生20名,为乡镇卫生院转岗培训全科医生26名。继续实施执业医师招聘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40、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市完成544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396名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3514名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41、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按高校隶属关系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继续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保局)
  
  42、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完成规范化培训住院师21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3、继续开展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工作,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分别与遂川县人民医院、安远县人民医院、井冈山市人民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安排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4、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45、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6、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达1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7、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八)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构
  
  48、根据《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12月底前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保局、市发改委)
  
  49、做好全市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核定收支测算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0、继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采取发放公共卫生服务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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