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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5应急处置 4.5.1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省厅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省厅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应急结束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省厅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厅办公室平时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传真与省政府信息中心的连接进行认真维护,指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地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应急装备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6.3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组织引导、鼓励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针对当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我厅加强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