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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农卫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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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确定进修培训人员:各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所确定的对口支援项目、紧缺专业和急需培训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选派确定到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对一”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其它专业相应的资格证书,在临床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三)签订责任书: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责任书》(见附件)要求,分年度签订《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由受援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支、受援医院进行座谈、协商,共同确立支援方式、培训人员、培训时间、预期目标等,组织签订支、受援医院的《责任书》,明确支援的具体内容和目标要求,确定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将责任书同时上报市(州)卫生局和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备案。
  
  (四)培训时间:受援医疗卫生机构选派的进修培训人员根据专业要求经支、受援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培训时间,原则上为6-12个月,由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农队员根据《责任书》的要求直接或负责指定专人带教。支农队员根据专业需求原则上同一时间带教1名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培训人员学有所成。
  
  四、 行政部门职责
  
  (一)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城市医院与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组织支、受援医院签订支、受援医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情况作为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
  
  (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五、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一)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应当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总体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责任书》并切实履行。
  
  (二)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需求,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设适宜技术、培养适宜人才,配备适宜设备,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选派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所选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疾病控制、妇幼、管理等其他专业。
  
  (四)支援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派驻医务人员的专业、数量和时间,统筹安排医务人员工作。
  
  (五)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支农队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其工资、福利、岗位和职务等不变。
  
  (七)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把派驻支农队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八)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妥善安排派驻支农队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对口支援工作创造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支农队员职责
  
  (一)支农队员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必须完成一年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
  
  (二)派驻支农队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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