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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农卫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接上页]

  (四)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支农队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支农队员,不能得到相应经费补助,且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还要补支农工作一年;同时凡支农考核不合格队员的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支农队员,由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的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卫办农卫发2009113号)要求,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卫生医疗服务需求,逐步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新途径、新机制。为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的原则,由支、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和受援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签订本责任书。
  
  一、 领导责任
  
  支援、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受援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二、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卫生管理: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提高受援医疗机构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培训人员: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的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有关的管理知识培训,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培养技术骨干。同时为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培训人员开展工作。
  
  (三)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新技术、新项目、新业务,会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
  
  (四)健康教育: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普及防病知识。
  
  (五)提供医疗服务:支援单位采取直接向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进行巡回医疗、远程会诊等方式,为当地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设备支持:鼓励支援单位根据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适当给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支持。
  
  三、受援县卫生局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受援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支、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培训责任书,搞好医疗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省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督办检查责任书中所确定的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受援的县(区)卫生局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下派支农队员的专业和人员实际情况,加强与支援单位的协调与沟通,科学制定和积极落实受援(培训)计划,明确实现的预期目标和具体要求,还要选派合适人员到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培训。
  
  (三)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提出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及目标要求。《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1、支援项目及专业:
  
  2、人员及专业:
  
  3、培训时间:
  
  4、培训的内容:
  
  5、培训的效果:
  
  6、培训人员的待遇:培训的人员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各项工资、奖金、福利与本单位原岗位同职务人员同等待遇。
  
  7、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在国家规定公休假期间探亲。其余时间应坚持在医院接受培训。
  
  四、市(州)卫生局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支农队员的管理,负责将责任书和培训人员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负责完成辖区内支农队员年终考核工作。
  
  五、考核: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对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时,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同时组织专家对支援医疗卫生机构“一对一”帮扶的支农队员(或指定的带教人员)和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六、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省卫生厅、市(州)卫生局、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受援县卫生局、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各持一份。
  
  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盖章)
  
  受援县卫生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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