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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农卫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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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派驻支农队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宜的新技术,拓展服务范围。
  
  (四)受援医疗卫生机构派往支援医院进修和培训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要求,认真完成进修和培训任务。
  
  (五)派驻支农队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遵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六)省、市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支农队员负责受援县域内的公共卫生巡回指导工作。
  
  七、经费使用管理
  
  (一)按照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补助标准,省卫生厅将每位支农队员的补助经费按规定拨付到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由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按照《2006年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甘肃省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补助标准》(甘财社2007132号),在年底考核结束后,兑现开展对口支援支农队员的各项补助经费。
  
  (二)对于回原单位实行“一对一”帮扶培训的支农队员,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队员在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体时间,扣除其部分生活补助、交通补助及医疗机构的补助经费,扣除费用用于受援县、乡级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工作,也可用于受援县、乡级医疗机构培训人员食宿费用的补助。
  
  (三)支援医疗卫生机构要免收受援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进修培训费用。
  
  八、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
  
  (一)省卫生厅成立甘肃省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万名医师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维忠
  
  副组长:常继乐
  
  成员:人事处、农卫处、医管处、医政处、中医局、疾控处、妇社处、科教处、规财处、检察室等处室负责人。
  
  (二)分工
  
  人事处负责全省对口支援工作的支农队员抽调、监督及考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前完成一年的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政策。
  
  医政处、中医局负责全省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工作的实施和绩效评估任务。
  
  农卫处负责全省二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和绩效评估任务。
  
  规财处负责制订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拟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经费补助的落实和监督工作。
  
  其它相关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九、考核评估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省、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对全省对口支援工作进行考核时,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组织专家对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支农队员(或指定的带教人员)和进修培训人员同时进行考核,考核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等情况。若进修培训人员考核不合格,负责带教的支农队员考核结果也确定为不合格。对《责任书》中培训目标不达标的,不仅要扣除支援医疗卫生机构的个人卫生支农补助经费,而且下一年度还要继续完成培训带教任务,直到合格为止。对于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发本人一年的奖金,两年内不许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和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领导班子考核、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医务人员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受援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派驻支农队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并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审核后,纳入其个人档案。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监督管理
  
  (一)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或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以应有支持的,由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支援医疗机构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二)因受援医疗卫生机构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受援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受援医疗卫生机构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科目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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