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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下创业孵化基地加1分。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2分。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既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或所辖县(市、区)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加1分。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奖励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末或12月初组织对各市(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出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市(地)3个至5个,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通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业企业助保金及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所称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专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属工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和进驻本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此项工作。鼓励、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利用现有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市(地)、县(市)成立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 助保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助保金额度和缴纳形式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助保金实行专款专用。管委会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对账一次。
  
  第六条 逾期贷款实施助保金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偿还后,管委会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账核算、匹配使用、逐年核定、宽进严出,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建立企业助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省政府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按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出资额的50%安排匹配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有条件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借助现有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收取在1%至1.6%区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保费上浮不超过2%,出现风险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风险补偿金可作为担保机构的备付金使用。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在各市(地)、县(市)筹集资金的总规模之内承担有限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严格审查确定代偿比例。贷款需要代偿时,不良贷款率在6%以内(不含6%),主要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代偿。不良贷款率在6%至1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比例为80%,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20%。政府代偿的20%分别由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比例承担,省匹配风险补偿金承担20%,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承担80%。不良贷款率超过10%(含10%)的市(地)、县(市),停止使用省、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并不再发放此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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