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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八)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在专利认定、成果转让、试验试制、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对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培训费补助,优先安排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培训任务。信息化业绩突出的,优先给予信息化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制度,制定表彰、服务补助等奖励措施。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一、统计监测目的
  
  利用经济运行监测的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分析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满足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需求,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监测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原则。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实际,开展全省统计监测工作。二是注重点面结合原则。既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三是注重互补原则。采取统计部门统计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基础情况相结合机制,明确发布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四是注重可行性原则。利用现行统计制度中可以量化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少设置新的指标。
  
  三、统计监测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精神,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范围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及非集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凡是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和农林牧渔业企业)都列为统计监测范围。行业统计范围暂定为: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证券、电信、邮政行业不纳入统计范围。重点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要求,我省确定一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为重点监测企业。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统计监测数据的同时,也作为我省重点监测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统计监测内容
  
  统计监测指标主要按照属性指标和数量指标进行分类,数量指标计算方法执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及进出口额、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利润、税收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劳动者报酬、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进出口额及产品交货值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生产、销售、资产、人员等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变化率及行业分布。
  
  五、统计监测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一部分。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为辅的方式,在现有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或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缺口部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单独组织统计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单独组织调查)以省为总体,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为增强本区域数据代表性,各市(地)、县(市、区)要落实本级专项经费,相应扩大调查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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