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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在专利认定、成果转让、试验试制、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对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培训费补助,优先安排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培训任务。信息化业绩突出的,优先给予信息化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制度,制定表彰、服务补助等奖励措施。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一、统计监测目的 利用经济运行监测的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分析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满足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需求,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监测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原则。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实际,开展全省统计监测工作。二是注重点面结合原则。既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三是注重互补原则。采取统计部门统计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基础情况相结合机制,明确发布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四是注重可行性原则。利用现行统计制度中可以量化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少设置新的指标。 三、统计监测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精神,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范围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及非集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凡是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和农林牧渔业企业)都列为统计监测范围。行业统计范围暂定为: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证券、电信、邮政行业不纳入统计范围。重点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要求,我省确定一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为重点监测企业。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统计监测数据的同时,也作为我省重点监测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统计监测内容 统计监测指标主要按照属性指标和数量指标进行分类,数量指标计算方法执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及进出口额、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利润、税收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劳动者报酬、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进出口额及产品交货值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生产、销售、资产、人员等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变化率及行业分布。 五、统计监测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一部分。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为辅的方式,在现有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或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缺口部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单独组织统计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单独组织调查)以省为总体,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为增强本区域数据代表性,各市(地)、县(市、区)要落实本级专项经费,相应扩大调查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