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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各级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管理登记基本情况表。 国(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各种税收收入统计表。 商务、海关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进出口情况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运输总量基本情况表。 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农垦总局:负责向省统计局提供本系统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资料。 各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的具体时间和详细内容,分别按《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六、统计频率与时间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频率暂定为年报和季报。省级年报统计时间为次年3月25日,季报为季后25日。根据需要,在年报和季报汇总之前,应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主要指标总量预计数。 重点企业统计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时间报送。 七、发布载体 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数据发布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对外发布。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发布载体。发布频率为年度数据一年发布一次,季度数据每季度发布一次。 八、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负责补充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统计、数据汇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联合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工作从2010年起试算,2011年试行,2012年正式实施。 九、统计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编码标准执行。 十、本办法由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