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㈦专家论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参会专家根据研究内容召集。论证意见作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决策时的参考意见;
  
  ㈧专家论证委员会实行请假制度,不得派人代替参加专家论证会。确定的各部门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无故不参加论证会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本人除名,第三次给予单位除名。
  
  ㈨专家论证委员会评审论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造型方案、亮化工程方案及广告牌匾的设计方案,由建设方提供。重要项目同时还应提供三维动漫和建筑模型,且每个项目须出具三套以上设计方案;
  
  ㈩批准的设计方案将作为施工图设计及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方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条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当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要保留或者预留城市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传统商业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以及水系、湖泊等实施保护性控制;要规划建设社区服务和管理设施。
  
  第二十二条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成片进行,不得零星插建。
  
  在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周围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保护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建筑形式与色调,应当与保护对象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容量指标已经达到、超出规定指标,或者尚未达到但扩建、加层对平面和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影响城市环境景观的,不得在原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者加层。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按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旗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妨碍城乡发展、危及城乡安全、污染和破坏城乡环境、影响城乡功能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在期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在规划区内需要建设用地的,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禁止买卖、涂改或者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建设单位持有关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水务、环保、国土、消防等部门进行选址,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提出规划条件;
  
  ㈢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需要书面答复的给予书面答复。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凭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申报单;
  
  ㈢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
  
  ㈣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㈤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时提供);
  
  ㈥消防审查意见书(需要时提供);
  
  ㈦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意见书(需要时提供);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