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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研报告(需要时提供);
  
  ㈨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
  
  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申报单;
  
  ㈡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需要时提供);
  
  ㈢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
  
  ㈣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㈤划拨用地文件或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批文;
  
  ㈥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工业类建设项目
  
  ㈠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㈢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批复(需要时提供);
  
  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研报告(需要时提供);
  
  ㈤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通知书、用地红线图;
  
  ㈥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㈦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㈧工业用水批复文件;
  
  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及批文;
  
  ㈩消防审查意见书(需要时提供);
  
  (十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意见书(需要时提供);
  
  (十二)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需要时提供);
  
  (十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条 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准许建设的范围。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要依据国有土地收储计划、供应计划进行选址和出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制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条件意见书》作为国土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未完成拆迁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出让合同不得改变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在收取整个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要和政府签定限期拆迁承诺书,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可按组团分期进行拆迁。按要求完成该组团所有拆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拆迁任务全部完成后,退还保证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位置、面积、界限和用途。确需变更的,须在变更前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区内,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时限最长为两年。使用期满或者使用期间因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必须无偿自行拆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占压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
  
  在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规划区内设置各类广告牌匾,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类建设项目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申报单;
  
  ㈡建设用地批准书、勘界报告、附图;
  
  ㈢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及审查意见;
  
  ㈣批准的建筑造型图及审查意见;
  
  ㈤批准的景观设计图及审查意见;
  
  ㈥规划审查后的建筑面积核验表;
  
  ㈦建筑施工图及规划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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