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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确保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到改革成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指针,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为遵循,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点面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发挥中医药作用,纵深推进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3年既定任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560万人,同比增加16万人,参保率达到96%以上。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在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基础上,继续妥善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人数达到1400.8万人,参合率达到98%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在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80%,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3-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对困难群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展门诊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省民政厅负责) (5)开展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简化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80%以上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省物价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5)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6)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支持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和参保关系转移业务的联网办理。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